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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5-18 13:01    文字:【】【】【
摘要:现将《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在全省施行。 抄送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

  现将《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在全省施行。

  抄送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本规范由山东省物价局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编修组在编修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来省内外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各地对《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和参考了相关行业价格评估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并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原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施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总结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以便重新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参编单位: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潍坊市价格认证中心、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泰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枣庄市价格认证中心、济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编修主要人员:卢在胜、王玉利、王艳莉、孙延昌、傅立新、刘兆忠、徐衍皓、郑勇、范子龙、张华、于宝强、陈志诚、李柱实、纪荣泉、秦亮。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价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经济损失是国家、集体、个人的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3.1.2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可靠、真实的资料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得出准确的鉴证结论。

  3.1.3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 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价格鉴证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出科学的鉴证结论。

  3.1.5 及时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积极认真进行价格鉴证工作,并快速、准确地在约定时间内作出鉴证结论,以满足委托机关的要求。

  遵循合法原则,价格鉴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鉴证主体合法;鉴证程序合法;鉴证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证结果合法等方面。

  3.2.3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3.2.4 遵循供求原则,应依据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的原理,充分考虑供求规律对商品价格形成的作用。

  3.2.6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7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2.8 遵循鉴证基准日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对象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9 遵循变动原则,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应把握商品价格影响因素及商品价格的变动规律,准确进行价格鉴证。

  3.2.10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4.3 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4.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进行现场查勘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查勘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现场查勘记录一般应由参加查勘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查勘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位置图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基础图应能够体现标的所在区域的整体情况;②基础图上应分别明确注明标的与参照物所在的位置,注释框置于基础图的外围;③注释框用不同的底色区分标的与参照实例。

  通过现场查勘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测鉴证。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物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对查勘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变更委托。

  4.5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

  价格鉴证测算阶段,应在分析有关资料和现场查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鉴证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证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不同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4.6.2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价格鉴证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可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般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1.1 价格鉴证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以及这些价格鉴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 对同一价格鉴证标的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5.1.3 根据已明确的价格鉴证目的,价格鉴证方法须严格与价格鉴证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与鉴证对象相适应。

  5.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5 有收益性的价格鉴证标的,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价格鉴证方法。

  5.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7 在对特殊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或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

  运用市场比较法,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5.2.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5.2.4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5.2.5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5.2.6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5.2.7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5.2.8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5.2.9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资产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常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资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资本化率一般不超过15%。

  5.3.5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5.4.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附录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若残值数额相对重置成本较小,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5.4.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5.4.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5.4.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5.5.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

  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物品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物品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三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5.5.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

  6.1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证。

  经国家发改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的标的进行价格评估。

  6.2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应注明案件性质,并提供涉案标的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损坏程度等资料,其中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6.3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根据涉案财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鉴证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证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4)对于已使用过或残损的财物,一般可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以成本法确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的,也可采用市场法,但应合理进行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

  (5)假冒伪劣产品,应区分不同案件确定价格鉴证内涵。在财产型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中一般应以实际价值鉴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应以被侵权商品的价值确定;在伪劣产品犯罪中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价值确定。

  (6)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当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重置价格中应包含附加费。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8)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证部门的鉴证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9)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加适当利息计算。

  (10)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1)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

  (12)财物损失价值鉴证,全损按损坏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确定;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确定。

  (13)失火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一般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价格鉴证对象是火灾造成的公私财物,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生活资料等动产,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鉴证方法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具体可参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进行鉴证。

  (14)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1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委托。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不接受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委托。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结论直接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价格鉴证中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结合市场行情进行鉴证。

  7.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价格鉴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间接损失,指阻断通信给电信部门所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

  7.2.1直接损失,一般按照当时、当地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费用计算。通常的鉴证方法是:①按照电信行业定额标准,合理划分工艺流程,选用相应的定额计算工程量;②选用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计算工程直接费用;③按照规定计取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等;④计算修复费用。

  7.2.2间接损失,一般按照被损坏电信设施阻断通信所减少的通信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受影响范围内电信企业平均通信收入和阻断通信实际时间。

  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因事故而被毁坏;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等损失。

  7.3.1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受损财物的具体状况以及可以获取的有关资料,选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通常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与产品产量按正比例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外购协作件等)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价格鉴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尚未销售部分产品的货值。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7.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损失价格鉴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鉴证,一般应从作物减产或绝收数量和范围、畜禽生病或者死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确定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造成的减产或绝收损失,首先应确定其产量(数量)、价格。作物亩产量一般以当地前3年平均亩产量(宜采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价格一般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7.6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价格鉴证。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3)价格的确定不考虑侵权产品的自身质量,若侵权产品包装与被侵权产品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侵权产品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相应的包装费用。

  7.7 盗窃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对被盗财物价值进行鉴证一般只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委托机关要求对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证,应予说明。

  盗窃物品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结合当时(鉴证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的实际状况,分别按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金额,也可根据被盗财物的特殊性,按成本价或进价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物品),一般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可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选用重置成本法,应合理确定重置成本及综合成新率。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法,应注意合理确定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数额。

  (5)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珍贵物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珍贵文物、个人收藏物品等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也可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等级,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值鉴证。

  (8)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的,按市场价格中等价计算。

  (9)对于残次品、废品及可回收利用的其他物品,按其实际利用价值或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利用价值的可参照相同质量产品的价值确定;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10)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占费用及预收电线)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线)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线)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13)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12)项、第(13)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15)利用他人话机施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13)项计算方法计算。

  (16)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盗窃数额只计算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需要鉴证,应由委托机关明确。

  7.8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价格鉴证。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7.9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的价格鉴证。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价格鉴证的任务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9.1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该行为造成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如毁坏机器设备造成机器设备价值减少,残害耕畜造成耕畜死亡、医治费用等。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7.9.2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停产、耽误农时等造成的减产、减收等损失。通常可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10对其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7.11以上规定与基准日时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

  8.1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进行的价格行为合法性及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一般又称价格认证。

  8.2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定调价申请等情形,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公民委托时应当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其产品进行价格认证,还应提供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同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销状况等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定调价可行性认证,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定调价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申请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论证。

  8.5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认证结论,定调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在送达申请单位的同时应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8.6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调定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存在异议的,可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对明显失实的认证结论有权宣告无效。

  8.7 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

  8.8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认证应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作为界定价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利润率或者管理办法之内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其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3) 除政府制定、调整价格需要外,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的委托。

  9.1.1 委托鉴证药品、保健品、食品、烟酒的,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及相关内容。

  ①药品价格鉴证,依据国家及本地区物价部门执行的药品定价目录。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鉴证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确定鉴证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确定鉴证价格;

  ④保健品、食品己过保质期的,如果可转换用途合法使用,按新用途的收购价格确定。无利用价值的,鉴证价值为零;

  9.2.1对办公、家用电器设备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电器设备的产地、厂牌、规格型号、附件、购买时间、使用环境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其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9.2.2 办公、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的一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

  9.2.3电器设备的重置价格,根据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同类设备的中等零售价格确定。

  9.2.4电器设备综合成新率,依据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

  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家用电器设备,鉴证基准日仍有生产销售的,可根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采用成本法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当地旧货市场同类物品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9.2.6 办公、家用电器的经济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三 常见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9.3.1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成套设备(生产线 价格鉴证的准备工作。

  (2)按鉴证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证力量,除专职价格鉴证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证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证,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证;

  9.3.3 价格鉴证人员在观察、调查和描述设备时,应关注它们的用途、能力、质量、状态等。

  ⑥三年到五年的历史运营记录、维修制度(规律型、预防型、或随机型)、维修费用和今后维修预算;

  ⑧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状况,设备不符合标准时能否改进,改进成本和费用等。

  9.3.4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可采用细分加和法、物价指数法、成本规模指数法等方法确定。

  重置成本=CIF价格×基准日外汇汇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外购单台需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应考虑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重置成本=单台未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单台未安装国产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工器具重置成本+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软件重置成本+设计费+贷款利息

  设备的海运、外贸、银行手续费及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可参考附录四(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亦可参阅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标准,进口设备的取费标准也可参阅进出口公司的取费标准。

  9.3.4.2 自制标准通用设备重置成本,应参考专业生产厂家的标准设备价格,在充分考虑自制设备和标准设备质量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替代原则合理确定。

  9.3.4.3 通用非标准设备重置成本,是指通用设备中不定型,不成系列,并不需先进行单体设备设计再进行单台或小批量制造的设备。

  ④制造费用:包括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专用模具、专用工具费等;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鉴证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计算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对大型复杂的自制设备项目,如成套设备、生产线等,可通过收集项目的决算资料,根据行业机械设备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概算方法测算重置成本。

  9.3.5 机器设备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

  9.3.5.1 实体性贬值常采用观察分析法、工作量或使用年限比率法、修复费用法等。

  采用观察分析法时,应根据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搜集下列方面的信息:

  根据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参考“附录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9.3.5.2 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设备存在年超额运营成本或超额投资成本,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率)×(P/A,r,n)

  注:若重置成本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只含超额营运成本;若重置成本采用复原重置成本,则功能性贬值为超额营运成本与超额投资成本代数和。

  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设备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设备的运营收益减少。实际鉴证中,若有确实证据表明设备存在经济性贬值,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经济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9.3.6设备经济寿命一般不应超过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使用年限,可参考附录三、附录四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亦可参考国家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机动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详细描述车辆现存基本状况:类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其他),车主,联系电话,住址,燃料种类,车身颜色,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购置日期,原始价格(元),初次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公路规费,购置附加税(费),行驶里程(累计)等。

  9.4.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认真核实委托书内容,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实施现场查勘。按照动力、外观等顺序对车辆进行勘验、记录,并进行照相或录像。调查了解车辆曾经可能发生的导致车辆损坏的事件及损坏程度。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证。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应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综合成新率适当下浮进行鉴证。

  9.4.4车辆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具体选择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收益现值法)或清算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

  类比法: 在公开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同车辆, 只能找到相类似的车辆, 计算公式:

  鉴证车辆价格=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价格鉴证对象比交易参照物优异的价格差额-交易参照物比价格鉴证对象优异的价格差额

  9.4.4.2 收益现值法,适用于运营车辆。被鉴证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 用适当折现率折现为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现值。

  车辆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成交价格)。

  9.4.5.2进口轿车重置成本计算。进口轿车重置成本(即现行价格)由以下税费构成:

  A. 报关价。计算时,需要将报关价格换算成人民币,外汇汇率采用评估基准日的外汇汇率进行计算)

  C. 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报关价+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9.4.6车辆综合成新率。确定车辆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一般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证法、整体观察法等进行测算。

  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和车辆设计行驶里程遵循孰低原则计算。

  9.4.6.3部件鉴证法。部件鉴证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体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各部件权重系数可参考“附录七机动车辆价格鉴证权重系数参考表”。

  整体观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观察的方法,辅之以简单的仪器检测,对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鉴证、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当地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

  9.4.8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9.4.9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使用的可根据使用状况结合成新计算其价值。

  9.4.10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9.4.1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八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强制报废标准”。

  9.4.12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机动车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附录九拖拉机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对非机动车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等非机车的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9.5.2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及可以取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

  9.5.3 分析非机动车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9.5.4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③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一般取该车基价的5%。

  船舶包括渔业船舶及运输船舶。耀世招商客服,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运输船舶指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9.6.2进行船舶价格鉴证,应记录并核对船舶的船号、船名、船舶用途及类型、船舶构造、船舶吨位、乘客定额、动力系统、导航系统、建造完工时间及改建时间、船龄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索取船舶有关手续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查验船舶主要部件现状及性能,并调查其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他导致船舶损坏的意外事件及其程度。

  9.6.3 船龄指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船舶建造完工日至鉴证基准日的年限。

  9.6.5 国家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渔业、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十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

  9.7.1渔畜产品,包括养殖的猪、牛、羊、鸡及鱼、虾、海参等产品,其价格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渔畜产品季节差价明显,委托书中应对基准日等要素予以明确。

  (1)饲料费用和幼仔费用所占比重大。饲料费用一般占舍养(圈养)产品成本的60%左右, 幼仔费用一般占20%左右, 两项合计占全部成本的80%

  (2)受自然力影响,经营风险较大。死亡损失是渔畜产品成本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费用项目,

  即使进行价格鉴证的产品并未发生死亡损失,也应按当地社会平均死亡率计算死亡损失费;

  (3)成本内容差异大且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比较复杂,实际鉴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副产品价值高。渔畜产品一般都有副产品, 且经济价值较高, 如粪肥、皮毛、下水、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价格鉴证时应充分考虑。

  9.7.3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可以采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市场价格法、预期收益法、差价法、比价法。

  9.7.3.1在交易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首选现行市价法, 按基准日当期当地交易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怀崽的, 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

  9.7.3.2 在作为畜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时( 如奶牛), 由于生产周期、收益年限较长且投入占用的资金较多,可选用收益现值法。

  如奶牛具体包括鲜奶、产犊、奶牛淘汰后出售肉、皮张、下水收入。折现率可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结合当地畜产品养殖风险综合确定。

  也可选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其价格主要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

  ①税金按国家规定的产品税、销售税、屠宰税等, 结合产量产值分摊。不纳税产品不分摊税金。

  ③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费用、人工费用和期间费用。

  直接生产费用(购雏费、饲料费、动力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工具和材料费、其它直接费)、间接生产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其它间接费用)

  ④对已经产生的副产品收入(如粪肥、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应按当地市价计算,并从渔畜产品成本中扣除。

  再根据基准日当期当地市场的鲜肉中等价格和副产品平均收入计算鉴证价格。公式如下:

  对于观赏动物的价格鉴证,应分别根据其品种、血统、性别、体格、种态、岁龄、声音、瞟情、羽毛、是否野生、有无缺陷等情况,选用专家咨询法或现行市价法。

  9.7.6 畜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见“附录十一 畜牧产品和观赏动物的经济寿命参考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9.8.2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案件所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价格鉴证。

  9.8.3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进行价格鉴证,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执行,政府定价低于实际售价的按实际售价执行。既无政府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

  ①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计算;

  ②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 倍计算;

  ③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

  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的20%予以折算;

  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 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 。

  9.8.4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附录十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9.9.2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9.9.3 对森林资源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方应提交鉴证委托书及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以及按照鉴证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证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

  9.9.4在进行价格鉴证前,价格鉴证机构应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3.鉴证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9.9.5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的基本方法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及清算价格法。

  9.9.6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前,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1)用材林:①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②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③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林木价格鉴证。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鉴证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鉴证方法主要有: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

  9.9.8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价格鉴证。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9.9.10 防护林林木价格鉴证。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价格鉴证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鉴证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鉴证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特种用途林林木价格鉴证。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实验林林木价格鉴证。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9.9.11.3 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价格鉴证按照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进行。

  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价格鉴证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林地价格鉴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价格鉴证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鉴证;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价格鉴证;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价格鉴证。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主要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价格鉴证。

  9.10.1 委托果树( 坚果类、浆果类、肉果类等)价格鉴证, 委托方应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委托书上应注明果树的名称、生长阶段、树龄、鉴证范围及数量、计量单位、基准日、鉴证要求等内容。

  9.10.2受理委托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对标的进行勘验, 将委托内容逐一核实,

  勘验笔录应包含标的所处的生长阶段、生长状况、胸径、树龄等内容, 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

  9.10.3果树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鉴证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按果树不同的生长阶段, 选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测算。

  9.10.3.1幼树期价格。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 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加栽植费用计算。

  9.10.3.2初果期价格。在幼树期价格计算的基础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未来三年的年平均产值来计算价格。

  9.10.3.3盛果期价格。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年纯收益取当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收益年限取盛果期剩余年限或可预见的合理收益年限,资本化率一般采用当地林果行业投资收益率。

  若有关资料无法取得,可按当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乘以该类果树的幼树期树龄来计算价格。

  9.10.3.4衰果期价格。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值,结合尚可收益年限计算。

  9.10.3.5果木材价格。若果木材在当地具有普遍利用价值,果木材价值一般可按当时当地市场收购价格确定,并计入果树价格鉴证结果。

  9.10.4果树结果期及产量参见“附录十六 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

  9.11.1古树名木,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在历史、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9.11.2古树名木价格鉴证,一般情况下是对其损失价值进行鉴证。古树名木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树干损失部分超过树干周长的50%或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40%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

  9.11.3古树名木损失鉴证依据树木的基本价值、生长状况、树木级别、损失程度以及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来计算。若相关资料无法取得或无法直接测算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9.11.4古树名木的胸径(距地面1.3米处的干径)。若胸高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之和。

  9.11.5全部损失计算标准。全部损失=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基本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

  9.11.5.1树种价值(基本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每厘米胸径,参照当地市政建设工程苗木预算价格,乘以古树名木的价值系数(15-20倍)。

  9.11.5.2生长势价值系数。生长势价值系数是指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的调整值。

  树冠过稀过窄、树干腐烂1/2以上、病虫害严重、长势差的古树名木为0.2;

  9.11.5.3 树木级别价值系数。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体现其价值的高低。

  9.11.5.4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树木场所是指树木生长区域在地理上所处的位置。树木的生长场所分为:远效野外、乡村街道、区县城区、近郊区、市区范围、风景区及名胜古迹六类。其场所价值系数分别为:

  远郊野外1.5,乡村街道2.0,区县城区2.5,近郊区3.0,市区范围3.5,风景区及名胜古迹5.0。

  9.11.6部分损失鉴证。局部损伤的情况多发生在根部、树干及树冠。如建设工程断根、伤枝,交通事故伤害树干等。损失数额=古树名木总价值×N%,其计算标准见下表:

  9.12.1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委托方对委托鉴证的珠宝首饰,应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及珠宝品质鉴证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书中应载明珠宝首饰的具体名称、品质、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等级)、计量单位、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基准日及价格鉴证要求等内容。

  9.12.3价格鉴证人员在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珠宝鉴证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9.12.4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应当收集、分析与鉴证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价格鉴证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鉴证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2)价格鉴证对象以往的估价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估价及交易情况;

  (4)可能影响鉴证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9.12.5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并应恰当描述珠宝首饰。

  对价格鉴证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鉴证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及品质分级,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证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说明。

  9.12.7价格鉴证人员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鉴证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适当选择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或专家咨询法。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鉴证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1)对用于价格鉴证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2)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价格鉴证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1)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鉴证;

  (3)对用于测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9.12.11珠宝玉石价格鉴证,一般中、低档珠宝玉石宜采用市场比较法鉴证;市场无销售或高档、贵重珠宝玉石宜采用专家咨询法鉴证。

  9.12.12钻石价格鉴证。首先应参照中国国家钻石分级标准(GB/T16554-1996)对钻石的4C进行分级给予评价,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然后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价值。

  9.12.13有色宝石价格鉴证。有色宝石是指除钻石、玉石及珍珠等有机宝石以外的宝石。首先应按照4C标准分级,

  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其价格主要根据品质情况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品质等级、稀有性、产地、市场需求等。

  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其品质等级依据其颜色、光泽、重量、大小、形状、光洁度、珍珠层厚度、珍珠的搭配及是否经过处理等因素进行划分,

  翠、玉、晶、石四小类,按照用途可分为玉器、玉石首饰。玉石价格应根据其等级、制作工艺、雕刻题材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9.12.16 黄金、铂金价格鉴证。按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没有交易的也可使用专家咨询法。黄金原料(金胚)

  按基准日黄金交易所的平均价格计算。金条(小黄鱼) 按国家指定的有黄金收购资格的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9.12.16.1黄金按黄金含量分为纯金、千足金、足金、18K金、14K金等。在鉴证黄金饰品时可将其折算为千足金,

  9.12.16.2 铂金按含纯铂金量分为PT990 、PT950 、PT900,其中以PT990含纯铂金最高。鉴证价格=每克金重置价格×重量

  9.12.16.3 金饰品价格,还应考虑基准日市场上加工工艺、费用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9.13.1 进行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应遵循《价格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土地、房地产的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

  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的具体测算方法和要求,应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有关文书制作要求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9.13.3 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以及经济寿命可参考“附录十四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损坏物价格鉴证,是对因故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失价值进行价格鉴证。若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即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委托书中应包含损失价值具体含义的明确描述。

  (1)残余价值不足损坏前自身价值20%,或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自身价值80%或超过重置价50%的残损物品(均不含附加费用);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证,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9.14.5 损坏物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修复费用外,还应根据委托方鉴证目的要求,计算合理贬值。

  9.14.6损坏物贬值的确定。损坏物品贬值一般根据其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或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可参考以下原则进行:

  (1)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10.1.1委托方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若发现原委托有遗漏或因出现新的证据材料等其他情况发生,需要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补充、修正时,可委托原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如果有必要,也可撤销原委托,然后按正常委托程序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10.1.3补充价格鉴证一般由原价格鉴证人员完成,亦可安排其他价格鉴证人员。

  10.2.1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原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并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及理由。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原鉴证机构应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鉴证。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证。

  10.2.2 原价格鉴证机构受理重新鉴证委托后, 应重新安排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重新鉴证。原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重新鉴证人员应根据委托方提交的异议内容,对原鉴证过程、鉴证结果进行核查。核查原结论依据事实是否清楚、履行程序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数据计算是否有误,

  10.3.1委托方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上一级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要求。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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